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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规范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次数:     来源: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规范资产资源处置行为,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淮安市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淮安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规范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农经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农经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服务和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权属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和支配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依法使用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田、水面、林地、圩堤(埂)、排涝泵站以及自来水厂、房屋场地、机械设备等。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与国有资产资源以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司法部门调解、申请相关部门确权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水面、林地及山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处理,适用有关土地管理、水利、渔业、森林等法律法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规范处置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单项处置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单项处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涉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的,原则上应组织招投标;属资产出售的,原则上应进行拍卖。

第十条  资产资源招投标和资产出售拍卖程序:

1、召开村委会成员会议拟定处置方案。一般情况下,农田及水面养殖发包期限不超过3年,水生作物种植发包期限不超过5年,树木栽植发包期限不超过12年。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处置方案。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参加,处置方案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乡镇农经部门审查处置方案。主要审查:

⑴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情况;

⑵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⑶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4、公示处置方案。将审议审查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政务公开栏内书面公示。处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5、实施处置方案。

⑴召开招投标会或拍卖会。活动由村委会组织,乡镇农经、监察、财政、公安、司法等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同时邀请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参加。

⑵组织招投标或拍卖时,在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权。

⑶签订合同。乡镇司法部门参与起草合同,由村委会与竞得人签订书面合同,乡镇农经部门见证。对处置金额较大,合同期限较长的,应申请县(区)公证处现场公证。

⑷将合同资料上报乡镇农经部门存档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乡镇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农经、监察、财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农经部门设立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有:

⑴组织对各村的资产资源现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账;

⑵审查各村资产资源的处置方案;

⑶参与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活动;

⑷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⑸加强对资产资源处置收入使用的监督;

⑹纠正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乡镇农经部门定期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处置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村会计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对资产资源台账进行核对。

五、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建立资产资源台账的;

2、不定期开展财产物资盘点和资产资源台账核对的;

3、资产资源处置中,故意分割而回避招标、投标和公开拍卖的;

    4、弄虚作假,暗箱处置资产资源的;

    5、不公示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的;

    6、合同履行不力,未及时主动收取承包金的;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8年11月27日